物权法专家:土地证是政府的承诺不能随意发放
发表日期:2011-12-26当看到承德碧霞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碧霞山旅游公司”)针对同一地块持有的多本国有土地使用证时,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程啸很是吃惊。
这位物权法专家担心,“《物权法》从实施到今天已经超过4年,但一些地方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还没有形成尊重物权、保护物权的观念。”
程啸告诉记者,国有土地使用证本身是一种物权证明,是有法律效力的,不可以随意地想怎么发就怎么发。
“《物权法》第十七条规定得非常清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程啸说,“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土地登记部门无权直接消灭、收回他人的土地证;而在碧霞山旅游项目的纠纷中,当地政府未经权利人申请,直接依职权发放土地证的行为更不合规范。”
12月23日下午,滦平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刘子兴告诉记者,碧霞山旅游公司所获得的土地证都是经过申请的,但目前他只拿到了一份申请,其余的“没查到”。
在程啸看来,政府不按《土地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发放土地证,首先是一种行政违法行为;同时也是对权利人民事权利的侵害,构成民事侵权行为。
他表示,滦平县政府的行政行为严重违反程序,针对同一地块多次发证,会降低行政相对人对政府行为的信任。“政府反复给权利人发证,从某种意义上说,是在反复摧毁权利人对政府行政行为的信任。”
据媒体报道,2005年,江西南昌曾发生过“一块地发出七个土地证”的事件,占地118亩的南昌县上海新城楼盘在建了两年后,突然被告知那宗土地被办了七个土地证,由于土地纠纷而无法办到房屋产权证。
“对老百姓来讲,在不能方便地查阅相关土地登记资料时,他只能相信政府发放的土地证是真的。”程啸说,“政府今天发一个,过几天又发一个,连老百姓都不知道哪一个证该是作数的。这意味着老百姓对政府的信心会受到影响,土地证这种物权证明的效力就会受到影响。”
在程啸看来,一些地方政府违反法定程序发放土地证的现象,反映了部分地方政府缺乏尊重物权、保护物权的观念。
“一些地方官员不知道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一种物权,土地证是政府对权利人的承诺,而不是政府对权利人的恩赐。政府随意地通过发证这种行政行为改变、消灭权利人的物权,实际上是公权力对权利人民事权利的一种侵害。”程啸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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