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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保障房配套费可分两次缴纳

发表日期:2012-04-24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财政局于近日联合下发一份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和使用操作口径的通知,指出保障房配套费可分两次缴纳,首次缴纳50%。

  《通知》指出,经认定的保障性住房项目,若开发单位资金确有困难的,经配套费征收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分两次缴纳配套费。首次缴纳50%,其余50%在建设单位申领项目交付使用许可证前缴纳。

  根据《通知》,建设单位在领取标有住宅建筑面积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后、领取规划许可证对应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前,按照规划许可证核发的住宅建筑面积一次缴清配套费。若一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应多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以首次申领带有地上住宅面积的施工许可证为准。

  同时,对缴款时提交的规划许可证发证日期超过三个月的,要核查后征收。

  此外,《通知》还明确了配套费的使用范围,首先,每平方米30元由市统筹用于轨道交通建设;其次,住宅建设基地市政公建配套;再者,在优先确保项目配套前提下,可以用于补贴以保障性住房为主的大型居住社区外围大市政配套以及市政府同意的其他配套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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