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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居住建筑拟配安全员

发表日期:2012-06-18

昨天,市住建委就《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员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开始征集意见。办法中规定,居住建筑应配备房屋建筑结构和房屋建筑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员。其中建筑面积小于25万㎡的,各配一名,大于25万㎡的,应各配两名。

  另外,《办法》还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体育馆、商场、影剧院、宾馆、办公楼等大型公共建筑和人员密集场所的房屋建筑,每个物业管理区域或自管房项目建筑面积大于15万㎡的,应各配备房屋建筑结构和房屋建筑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员1名;建筑面积大于15万㎡的,应各配备两名。

  其中,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员不得同时服务于两个或两个以上房屋管理单位或物业管理区域、自管房项目。

  根据规定,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员需考取证书。其职责包括,对所管理的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工业建筑,进行使用安全检查。外窗是否变形、地基是否下沉、特殊天气时候建筑是否安全,有没有人私自拆除墙体,都将在房屋建筑结构安全管理员的检查范围内,《办法》拟规定,管理员将对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建筑结构、建筑构件与部件、附属构筑物、建筑防水、建筑装饰装修等进行使用安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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