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立法给夏日带来一丝清凉
发表日期:2012-06-25随着盛夏的来临,全国多地气温突破35℃,高温补贴等话题也随之一路“升温”。随着《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意见征集工作的结束,人们对今年的夏日清凉多了几许期待。但是,本报记者深入京城多个建筑工地,却发现高温补贴政策的执行现状令人对未来的期望不断降低,很多工人仍在接近40℃的高温中露天作业。我们只能期待,《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早日正式出台,从法律层面保障各项防暑降温措施的落实,让建筑工人可以感受到久违的夏日清凉。
近日,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等四部委联合修订并起草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意见征集工作已经结束。这是高温劳动保护首次进入立法程序,距1960年7月1日颁布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条例》(简称《暂行条例》)实施已经有52年。
经过半个世纪的漫长等待,《管理办法》能否在这个酷暑给劳动者们带来一丝凉意?
记者将这两份年龄悬殊的文件进行对比,发现《管理办法》在保护劳动者权益上更加详尽与明确。
覆盖范围更广
52年前的防暑降温措施只适用于工业、交通运输业及基本建设工地行业,而《管理办法》从部分行业扩至所有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
《管理办法》还规定,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和室内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以及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作业。
对高温天气作界定
52年前的《暂行办法》对于高温的界定只是一个很模糊的概念,而《管理办法》更加规范与具体,首次界定了高温天气的气温度数。《管理办法》指出,高温天气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
此外,《管理办法》还针对不同温度的高温天气设置了不同的处理方式,规定当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作业;当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室外作业时间不得超过5小时,并在12时~15时不得安排室外作业;当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不含37℃)时,用人单位应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作业劳动者加班。
首次规定高温作业享受津贴
《管理办法》首次写入了从事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依法享受津贴的规定。《管理办法》要求,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或者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然而,52年前的《暂行办法》并未有明文规定高温津贴。
监管更加严格
《管理办法》中规定,当劳动者因高温作业而引起中暑的,应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而按照52年前的《暂行办法》,当劳动者发生中暑时,基层卫生部门或单位只会采取预防措施。
此外,《管理办法》对于用人单位的监管更加严格。四部委各行其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用人单位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落实工作场所各项防暑降温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卫生行政部门则是开展防暑降温的宣传教育,组织高温中暑的医疗救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在高温作业及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作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工会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的高温作业、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措施实行监督。
同时,《管理办法》在处罚力度上也加强了。其意见中规定,政府有关部门对用人单位违反国家有关法规、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的行为要依法予以制止,问题严重的,构成犯罪的,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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