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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建保障房将免征土地使用税

发表日期:2012-06-27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日前表示,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建设用地和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将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据悉,有纳税人咨询,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部分能否免缴土地使用税。

  对此,纳税服务司称,根据规定,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建设用地和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将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开发商在经济适用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服务司还表示,依法不需要登记的机场、港口、铁路站场内部行驶或作业的车船,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2012年1月1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其他单位内部行驶或者作业的车船,均需要缴纳车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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