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出台《意见》推进边境经济合作区建设
发表日期:2012-06-276月21日,云南省政府出台《加快推进边境经济合作区建设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将下放4个审批权限、出台15个支持政策,边境经济合作区将实施独立的管委会制度且拥有独立财权,要使9个边境经济合作区成为政策和投资“洼地”。
2020年成为全省跨越式发展排头兵
目前,云南共有瑞丽、畹町、河口、麻栗坡(天保)、耿马(孟定)、腾冲(猴桥)、孟连(勐阿)、泸水(片马)、勐腊(磨憨)9个边境经济合作区。
《意见》明确,到2016年,基本完成各边境经济合作区基础设施建设,初步形成合理空间布局和产业体系,成为全省重要经济增长极;到2020年,产业外向度在各类园区中名列前茅,成为全省跨越式发展排头兵。
到2016年,9个边境经济合作区实际利用外资要超过1亿美元以上,吸引国内投资100亿元人民币以上,进出口总额年均增长18%,税收年均增长18%;到2020年,9个边境经济合作区全面建成,实际利用外资2亿美元以上,吸引国内投资200亿元人民币以上,进出口总额200亿美元以上,每个边境经济合作区建成面积不低于6.5平方公里。
下放投资核准等4项权限
在工作机制上,《意见》提出实施独立的管委会制度,拥有独立财权;建立省内国有大型企业、国家级开发区与边境经济合作区对口援建合作机制,促进产业集聚等。
下放投资项目核准权,在符合产业总体布局及确保完成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前提下,把除国家限制类,跨州市及中央、省属企业投资项目外的其他项目省级核准权限下放;下放部分环评审批权,即除国家、省有明确规定的行业、跨州市及省属企业投资项目外,将州市级权限内其他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和“三同时”验收审批权下放;下放外资项目审批权,即把省级核准权限下放到国家级边境经济合作区,将省级权限内的加工贸易业务审批权下放至国家级边境经济合作区。
建设省级边境经济合作区 补助千万元
《意见》提出,云南省实施15个支持政策。其中包括对6个省级边境经济合作区建设给予资金支持,对具备条件的省级边境经济合作区各补助1000万元人民币启动建设经费;符合西部大开发鼓励类产业政策的,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建标准厂房给予资金支持;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实施区域性电价政策;对边境经济合作区建设给予金融政策支持;对基础设施项目和重大产业项目优先安排贷款额度;强化土地政策支持,优先安排用地指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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