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租住房屋超出规定面积 将不能提取公积金
发表日期:2012-07-06从7月1日起,在佛山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执行新规定。按照近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的通知要求,在2009年出台的相关条例基础上,佛山对因租房而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作出进一步的限定,即居民租住的房屋超过规定面积,超出部分将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用公积金租房面积有限制
事实上,早在2009年的7月1日,佛山就首次对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予以了“放行”,并专门发布了《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年期和试行开展住房公积金租房支取业务的通知》。
按照当时的规定,居民租房申请使用支取个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需满足三个条件,即租住的房屋需是在在本市范围内的居住型住房,申请使用支取对象为承租人(夫妻),申请支取的额度为租赁合同和房租发票或凭据确定的租金标准的50%,且每次支取后个人住房公积金余额不得少于500元。
而此次出台的新规,对以上三个条件并没有进行任何修改或删减,只是在原有办法的基础上增加了一个新条件,要求公积金申请人所租住的房屋必须符合省认定普通住宅的面积标准,即建筑面积须在144平方米以内、或套内面积须在120平方米以内,否则,超出部分将不允许提取住房公积金。
换言之,假使一套建筑面积为150平方米的房子每月租金为1500元,承租人能支取的公积金额度只有720元/月(1440元/月×50%),而不是750元/月(1500元/月×50%)。
让公积金用到实处产品结构或有变
“此举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住房公积金在租房方面的提现量。”有业内人士这样认为。
据前不久刚发布的《2011年度住房公积金财务和管理情况通告》显示,受到楼市成交低迷的影响,佛山在2011年度里发放的公积金贷款数为18.27亿元,同比下降了20.06%,然而,当年度公积金取现量却依然有增无减,达39.54亿元,同比增长了20.06%。虽然其中因租房而提现的占比仅为0.11%,但金额也有近435万元。
“过度使用不利于公积金发挥其长效作用,特别是用在非普通住宅的租赁上面。”有业内人士指出,设立公积金的根本目的在于降低居民的购房成本,而公积金用于支付租房租金也是为了最大程度地满足中低收入人群的住房需求,减轻其租住房屋的压力。但如果承租人能租得起超过144平方米的非普通住宅,就很可能不属于中低收入人群,不是公积金用于租房所应该发挥的保障作用。“这种做法是对原有相关条例的有效补充和完善,可以真正让公积金用到实处”。
而有业内人士也认为,此举会改变住房租赁市场的产品结构,即普通住宅的出租占比会有所提升,非普通住宅的出租率则会相应下降。不过,有业内人士表示,这可能会对一手住宅市场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即减弱非普通住宅的投资属性,改变当前“大户当道”的一手住宅市场格局,有利于推动商品住宅逐渐回归到居住的功能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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