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闲置费不得计入建设成本
发表日期:2012-07-10国土资源部日前发布新修订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并于7月1日起施行。根据该办法,如果是开发商原因导致土地闲置一年,按照办法规定,需要缴纳20%的闲置费。对此,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司长王守智表示,20%闲置费收取之后不得计入开发商的成本,开发商一手交闲置费一手涨房价不再可能。
政府出让土地须是净地
目前,因为政府原因导致的土地闲置占了较大比例,为杜绝这一问题,办法从制度上对此进行了防范,办法明确要求,政府土地出让必须是“净地”,禁止出让“毛地”。办法中规定的“净地”,是指市、县政府供应的土地应当是土地权利清晰,安置补偿落实到位,没有法律经济纠纷,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明确,具备动工开发等所必要的基本条件。
办法明确了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应当约定开工、竣工时间和违约责任,强化违约责任对土地使用者和政府双方的约束,政府不能无故拖延交地时间。此外,在规划、计划、审批和供地等方面强化了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处置闲置土地的监管,以控制地方新增加闲置土地。
办法规定,省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况,对闲置土地情况严重的地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设用地审批、土地供应等方面采取限制新增加建设用地、促进闲置土地开发利用的措施。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未按期交地导致土地闲置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承担违约责任。
土地闲置一年须交罚金
办法规定,对未开工满一年的闲置土地,要按照土地出让金或者划拨价款的20%征缴罚金。按照我国的财务管理规定,出让金、罚款以及滞纳金同属财政收入,20%罚金必须按照相关规定缴纳到国库里,并实行收支两条线。
“闲置土地一旦被认定,如果是闲置一年的,办法规定将收开发商20%的闲置费。”王守智强调。根据办法,这20%的闲置费收取之后不得计入开发商的建设成本。此外,办法要求土地使用权人要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项目动工、开发进度、竣工等情况。
在融资等方面,办法要求加强与相关监管部门联动,如果土地使用权人存在闲置地必须要向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必须要上土地市场动态网进行实时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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