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管理办法正式实施 连续半年闲置将收回
发表日期:2012-07-18从7月15日开始,住建部发布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简称《办法》)正式生效。《办法》规定,本地及外来人员均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闲置公租房的应当退回,违法违规转租公租房者,不但会被强制收回房屋,更需要缴纳违法所得3倍以下、不高于3万元的罚款。
根据《办法》,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申请人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申请人的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各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就申请条件进行调整,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如果承租人具有如下情形,将退出公租房。为承租人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改变用途,破坏或者擅自装修且拒不恢复原状的。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拒不退回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办法》中还明确规定,一旦承租人因违反合同和相关规则,须退回公租房的,除了退回公租房以外,还将被要求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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