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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经理一边行贿上司 一边收贿放弃工程竞标

发表日期:2014-08-20

 

 同时收受竞争对手贿赂在广州市线路光亮工程项目放弃竞标

  国企经理一边贿赂总公司高层以谋求关照,一边又收受贿赂,为工程承包公司开方便之门,甚至收取竞争对手贿赂,放弃工程竞标,将工程拱手让给对手。日前,这名国企分公司经理何某被控行贿罪和受贿罪两项罪名,在广州市越秀区法院开庭审理。

  收受贿赂退出竞标

  据公诉机关指控,何某在担任广州市机电安装公司一分公司经理期间,为了帮相关企业及个人在承接相关工程项目的过程中谋取利益,先后收受4名受贿人的贿赂共计41.7万元。

  2013年,在广州市线路光亮工程项目竞标中,何某所在的公司顺利入围该项目正式投标的候选名单,当时,还有另一家建筑公司同时入围。对手公司的老板想成功中标,于是委托广州市城市建设工程监理公司工作人员陈某向竞争对手公司负责人何某贿送了23万元。何某在收到贿款之后,他所在的公司即退出了竞标。这是何某收取的最大一笔贿赂。

  此外何某还多次收取贿赂,为想要分包工程的公司和个体承包商提供便利。

  自首后,何某全额退缴其违法所得。

  送过节费“报答”领导

  公诉机关还指控,何某在担任广州市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一分公司经理期间,为获取总公司更多的关照,顺利承接工程项目,2008年起担任该分公司经理7年间,先后23次以“过节费”的名义向时任该公司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梁某,以及两位副总经理贿送现金共计人民币11.7万元。

  庭审时,何某称,主要是为了报答几位总公司高层对自己的指导,表示对他们的“感激”并维护好人际关系,于是自掏腰包在春节、中秋等节日多次向总公司几位高层贿送“过节费”。

  何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十分后悔,谈及病中的女儿和岳父时,更是几度拭泪。

  公诉人认为,何某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作为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其行为侵蚀了国家工作人员工作的廉洁性,给整个社会带来严重危害。由于何某有自首情节,且悔罪态度良好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法庭没有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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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贿12万元求分包工程,承包商受审

  羊城晚报讯 记者凌越、实习生吴方宇报道:何某庭审后仅两日,曾贿赂何某12万元以求分包到工程的个人承包商邓某也在越秀区法院受审。

  据邓某庭审时供述,2013年,广州市萝岗区科学城某小区永久用电工程项目竞标,邓某“想挂靠一家条件比较好、中标几率高的公司”以期分包到工程来做。于是邓某主动接触“诚信积分较高”的竞标公司——广州机电安装公司一分公司的经理何某,希望该公司中标后将工程分给自己做。为了“表示诚意”邓某贿送何某12万元。

  何某收取贿款后提出,如果中标的话,这些钱可以作为“挂靠和承接工程的管理费”,如果没有中标则作为承诺的“感谢费”。

  邓某表示,无论是否中标都打算直接把钱送给何某,希望何某“以后能够多多关照”。但何某所在的公司没有中标,邓某也没能分包到工程。何某也没有退还邓某的贿款。

  在成为个体承包商之前,邓某在某建设公司任职期间,为感谢广州开发区萝岗新城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合同预算部部长孙某在萝岗新城某公交站永久用电项目分包时为其提供的帮助与便利,邓某同样以“过节费”的名义,分三次共计贿送3万元给孙某。

  据悉,何某行贿受贿对象等相关涉案人均另案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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