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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税收优惠

发表日期:2015-04-21

土地增值税

  建造普通住宅增值率未超过20%,则免征土地增值税。

  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联营方以房地产作价入股或作为联营的条件,将房地产转到所投资的联营企业中,免征土地增值税。

  一方提供土地,一方提供资金,合作建房,建房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行为,对于房屋所产生的土地增值,免征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开发公司代客户进行房地产开发,开发完成后,向客户收取代建收入的行为,免征土地增值税。

  在兼并企业中,对于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行为,免征土地增值税。

  对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经向税务机关核准,凡居住满5年以上的,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满3年未满5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未满3年的,按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自1999年8月1日起,对居民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在其转让时暂免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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