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税立法与改革仍需时日
发表日期:2016-07-08在房地产市场分化加深以及经济运行初显回暖的迹象下,加快房地产税立法与改革的声音再起,一时间,再次出现房地产税“致衰”影响论,如“房地产税将挤破全国房地产泡沫,甚至危及经济回暖势头”等观点层出不穷。
“房地产税立法与改革具有特殊路径和模式,与其他税种立法与改革不一样,未来房地产税将由全国人大完成立法,即框架法律,而具体征收覆盖面、税率、时点等均由地方政府出台细则。”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基本法》(专家稿)起草组秘书长、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专访时强调,房地产税是一个典型的地方税,是地方政府的主体税。因此,“房地产税开征的影响是局部的,不用担心对全国楼市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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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正文解释,按照税收法定原则,房地产税法完成立法后,房地产税法只对基本政策、基本要素作出规定,具体征收细则政策要授权地方来规定。房地产税法明确框架性、原则性规定,如征收上限和下限等,以此最大限度地消除房地产税的副作用。
“而征收范围、税率以及征收时点,均由地方政府根据当地房地产状况、财政状况、经济现状、征管条件(包括技术准备)以及当地社会共识等因素决定。”施正文说。
谈及房地产税立法与改革进程,施正文认为应加快房地产税立法,为部分城市征收房地产税确立法律依据。他建议全国人大2017年对房地产税审议,经过三审以后,2018年正式通过生效,2019年各地方可以根据情况开征,条件比较成熟的一线城市可以率先开征。
对于房地产税立法,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郝如玉日前在出席由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等单位联合主办的第十届“中国经济增长与周期”论坛时表示“房地产税方案还在起草”。
“可以肯定房地产税对各地影响不一,影响仅限于局部。”施正文最后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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