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购房婚后办证 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发表日期:2017-02-03今年6月,李女士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解除其与丈夫谭先生的婚姻关系,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经了解,夫妻双方都同意离婚,只是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上存在纠纷。原来在二人婚前,谭先生在某小区购买了一套房屋,只是房产证是婚后办理的。李女士在谭先生办理房产证后才知道丈夫个人拥有一套房产,便要求丈夫谭先生在房产证上加上自己的名字,但谭先生却说,婚后办理房产证的,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用加李女士名字也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到了离婚应当分割财产的时候,谭先生却反口了,谭先生认为,房屋是自己在结婚前付全款买的,应该是个人财产,离婚后房屋理应归自己所有。
那么一方婚前购买的房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办理的房屋产权证,该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李女士和谭先生的争议房产,虽然产权证颁发时间在婚后,但是不能简单地以产权证颁发时间来确定房屋的归属。司法实践中,房产的所有权性质应当以房款支付时间、款项支付人和登记产权人等因素综合确定。谭先生在婚前单方付全款购买了房子,已经完全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房屋产权证只是对该房产归属的外在证明。
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以及《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九条的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如要将婚前房产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必须要有夫妻双方的书面约定,并不以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即使房产证是在谭先生和李女士结婚后才拿到的,甚至二人共同居住在该房屋内,但如果没有书面约定或约定不明确,那这套房子也不因为李女士的居住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若当初李女士坚持要在产权证上加上自己的名字,那就可以认定为谭先生将其个人所有的房产的一半份额赠予李女士,该房产就属于夫妻共有财产了。
综上所述,谭先生婚前购买并全额付款的房屋,其产权归其个人所有,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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