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企执行“退房令”效果打折升级约束力是关键
发表日期:2017-02-10■安 宁
日前有数据显示,去年拿地支出前15名房企中,由央企和国企组成的“国家队”占据8席,16个拿地总额超百亿元巨无霸项目中,有9家花落“国字头”。这组数据意味着2010年国资委发布的央企“退房令”近七年的时间,执行效果并不理想,央企在房地产市场并没有鸣金收兵,而是大张旗鼓抢占地王,“退房令”需要升级约束力。
2010年3月18日,国资委宣布,除16家以房地产为主业的中央企业外,78家不以房地产为主业的中央企业,在完成企业自有土地开发和已实施项目等阶段性工作后要退出房地产业务。一年后,这个允许涉足房产业务的名单从16家增加到了21家。名单的扩容也暗藏着国资委与央企的博弈,也注定了日后执行的艰难。
刚开始的两年,“退房令”还能得到央企的积极响应,多家央企退出了房地产业务。但是,2012年以后鲜有央企大规模清退的举动,只有零星的股权转让或协议出让项目出现。“退房令”的效率慢慢低了下来,甚至可以说停步不前了。不仅如此,一些原本没有房地产业务的企业,也步入了房地产行业。来自北京、上海等地土地整理储备部门的数据显示,多家“退房令”上有名的央企,仍在逆势扩张拿地。
特别是2016年6月份楼市新一轮火爆启动至今,央企“分羹”的热情有增无减,制造出一个又一个“地王”概念,甚至被外界质疑和指责为房价大涨的推手。
“退房令”为什么会出现执行不畅的结果呢?笔者认为主要有两个原因:从政策角度来说,“退房令”不是一份有约束力的文件,没有足够的可操作性,既没有给出央企退出房地产开发的明确时间表、具体操作办法,也没有配套后续的追责机制,这就给央企打擦边球留下了巨大的操作空间,也让央企失去了退出房地产开发的动力,完全靠央企自觉执行;从市场经济主体的角度来看,央企有这种逐利行为是合理的。央企也是市场经济主体,也受到业绩考核,他们受到利润的吸引也是情有可原。
因此,要想有效推动“退房令”的执行,笔者建议:一方面,要细化“退房令”,让其具有可操作性。可以具体明确央企实行“退房令”的时间表,完善相关的追责机制,还可将“退房令”执行情况纳入央企负责人的考核机制等等,倒逼央企把“退房令”落实到实处;另一方面,借深化国企改革的时机,加快央企房地产业务的退出。国企改革有一套比较完整的程序,通过改革清理非主业、经营性的房地产业务,用改革的方式将“退房令”执行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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