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消委会:购房付定金需谨慎 谨防开发商合同欺诈
发表日期:2017-07-25记者从广东省消委会获悉,近期广东省消委会接到多起因预付定金产生纠纷的投诉。主要问题是,当交易不成功时商家拒绝退回定金或预付款,而交易不成功多数是由于商家自身迟延履行合同,或者隐瞒交易真实情况,或者在签订正式合同时临时以各种理由上调价格等原因所致。
2017年6月5日,消费者董女士看到广东省清远市中凯置业某酒店住宅“一口价”76万元的广告,前往现场看房。在看房过程中,董女士反复强调房子是用于自住,销售员回应房子可以自住也可以交给酒店出租。
在销售员的怂恿下,董女士交付了1万元定金。随后销售员拿出一份认购书,告知需签名打手印,董女士照办了。此时,销售员又说需要另外补交5万元装修费,董女士认为一口价应该就是房子的总价,不接受装修另外付费的说法,且发现认购书中的内容和现场销售员的描述出入很大:认购书上明确该商品房属于酒店住宅楼,用于租赁经营,并非自住用途。
董女士认为房地产公司的说辞及做法前后不一,便要求退还定金,但遭到房地产公司的拖延处理,遂投诉到广东省消委会。广东省消委会接诉后,联系了企业相关负责人。经协调,目前董女士已经提交了书面申请,等待退款。
广东省消委会认为,本案中商家在认购书以及广告中均已明确表示该房产的价格是一口价76万元,但却在消费者签订认购书后要求再额外新增5万元装修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房地产公司提出涨价要求是对其原购房主合同的变更,消费者有权拒绝其涨价要求。
此外,房地产公司在消费者签订认购书时并未对条款进行说明和提醒。消费者购房最主要的需求是居住而商家仅允许其进行租赁经营,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消费者有权主张该条款无效。
为减少纠纷发生的可能性,广东省消委会提醒消费者购房时应做到“六不要”:不要购买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不要轻易支付定(订)金和签订预购协议;不要只交购房款而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二者必须同时进行;不要草率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要仔细阅读和理解《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各项条款,以防合同欺诈;不要向售房单位交纳除购房款以外的任何费用;不要接收未经过竣工验收备案的房屋,且房屋交付使用时必须签收《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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