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补偿新规:征收非住宅应支付搬迁安置费
发表日期:2017-12-29信息时报讯(记者 吴瑕) 昨日,广州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下称“新《实施办法》”)。记者获悉,新《实施办法》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办法进行多方面优化。其中,对征收房屋的搬迁时限奖励由原来的“不高于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的15%”,调整为“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的新建普通商品住宅市场价格的15%以内”,并给予同一时段签约的被征收人每平方米同等价格奖励。
记者了解到,原《实施办法》规定征收住宅房屋的,可设置不高于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的15%的搬迁时限奖励。而新《实施办法》从尊重立法公平原则出发,将搬迁时限奖励标准设置为“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的新建普通商品住宅市场价格的15%以内”,给予同一时段内签约的被征收人每平方米同等价格的奖励。同时,市、区人民政府在制定征收项目补偿方案时,可自行制定非住宅房屋的奖励措施。依法征收个人住宅且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另外,对于非住宅的征收补偿,原《实施办法》仅根据广东省相关规定设置了停产停业补助费。而新《实施办法》明确了“征收非住宅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支付搬迁费、临时安置费”。
新《实施办法》规定,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半数以上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条例》规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应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房屋征收的听证程序,按照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听证的有关规定执行。同时,针对近年来越来越多的被征收人更期望回迁安置或产权调换,目前广州各区可用于征收安置的房源较少,无法完全满足被征收人的安置需求,新《实施办法》中规定, 市、区人民政府可采取自建、配建、购买及盘活等多种方式筹措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的安置房源。
新《实施办法》中,对于拥有合法产权,但被征收人自行“住改商”的住宅房屋也进行了相应的规定。其中,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住宅用房进行补偿;选择货币补偿的,按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时期给予不同标准补偿。按标准计算的货币补偿总额低于按照本办法有关住宅房屋计算处理的补偿总额(即房屋价值补偿加上奖励)的,应当按照住宅房屋的补偿总额确定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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