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未及时签买卖协议 "业主"状告开发商败诉
发表日期:2018-03-22日前,大亚湾区法院通报一宗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席某状告某房地产公司,请求被告承担因其“一房二卖”而产生房屋溢价损失39万多元和一倍已付购房款的惩罚性赔偿款8万多元,未获法院支持。
2014年10月,案外人刘某与被告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认购书》,认购一套房,并向被告房地产公司支付一部分房款。2015年7月份,被告房地产公司应刘某的变更申请函,将上述房屋购买人变更至原告席某名下,同时,原告席某与被告另行签订一份《房屋认购书》,约定内容与上述房屋认购书确定内容一致,同日,原刘某支付的首期款一并更名至原告席某名下,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金额为8万多元房款的收款收据。2016年3月,被告已将该房产另行出售他人。
承办法官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如果《房屋认购书》仅约定了订购房屋的房号、位置、建筑面积、价格及付款期限,明确约定双方需要另行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和约定如果双方未能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违约责任;对于房屋的交付标准、交楼时间、办理产权登记、产权过户时间及相应的违约责任等直接影响交易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条款未作约定,则不符合将房屋认购书视为房屋买卖协议的情形。
法官提醒,买家在与卖家签订《房屋认购书》时,要看清约定内容,是否约定了双方需要另行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如果有约定,应积极在约定的期限内与卖家签订商品房买卖协议。
上一篇: 多名学者呼吁出台"住房法":用法律稳定住房体系
下一篇: 2018年房地产行业集中度再提升 租赁市场成楼市发展新动能
热门文章排行
更多>>
- 月薪三万的一道智商测试题
- 高管薪酬增两成 房地产业集...
- 东莞高管平均年薪60万
- 巧妙应对各层面试官
- 建筑农民工在合肥有了免费培...
- 工作当中常遇到的劳动法律问...
- 获取高薪职位的几个窍门
- 上海迪士尼乐园今日正式开工...
- 圈定16省市 国务院督查楼市...
- 限购令当头 房产用人需求仍...
- 1分钟自我介绍 紧记注意身体...
- HR招聘面试的STAR技巧
- “绿色”环保建筑设计(组图)...
- 美国举办摩天楼设计大赛 创...
- 国务院督查进程近半 各地房...
- 访谈知名房地产集团人力资源...
- 重庆梁平220亩地打造新区体...
- 世界九大未建成超级建筑(组...
- 广东深圳第一高楼全球征集梦...
- ECOLAND易兰担纲“长白山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