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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罗湖全面修订城市更新实施办法 加强涉及产业项目的监督

发表日期:2018-08-23

8月22日,深圳市罗湖区城市更新局公布《深圳市罗湖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并连同起草说明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观点地产新媒体了解到,该《实施办法》对《深圳市罗湖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试行)》(罗府规[2017]2号)进行了全面修订,主要完善的内容包括明确了领导小组及各成员单位的具体职责;同时增加了第2章“更新统筹”;完善了城市更新审批工作程序;理顺各阶段管理协议、文件的关系;强化对城中村改造的规范;加强产业监管,落实自持物业要求;限制项目股权变更、严控炒卖项目;完善规划调整审批机制;强化公共空间、公共艺术作品建设管理;建立城市景观照明设计方案审查制度;规范了建筑物的拆除时间及报备、监管程序;完善了激化清理制度等等。

其中,第2章“更新统筹”的主要内容体现在建立和优化区级城市更新规划体系;加强对涉及产业的城市更新项目的引导与监督;建立城市更新项目优先推进及负面监管工作指引,作为城市更新单元计划、规划的审批依据;完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等几个方面。

《实施办法》还强化对城中村改造的规范,进一步明确对于现状容积率超过2.5的城中村、旧屋村,除了落实重大城市基础设施和市、区级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对片区的产业统筹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除回迁房以外的新增建筑面积全部用于产业发展或其配套用房的两种情形外,原则上仅进行综合整治。

《实施办法》同时加强了产业监管,落实自持物业要求。对更新后形成的属于发展产业的办公、研发用途的建筑物需以保证产业规划落地为前提,对受让人资格进行限定。建筑物转让限制的规定将在项目实施监管协议及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予以载明。

该办法还限制项目股权变更、严控炒卖项目。强调城市更新项目自确认实施主体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之日止,不得通过任何形式转让项目。项目实施监管协议中应载明限制项目转让的约束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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