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新规:从事“托管式”住房租赁企业须设风险防控金
发表日期:2019-11-2711月26日,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发布《杭州市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从事利用收储房源开展住房出租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托管式”住房租赁企业)须在专户中冻结部分资金作为风险防控金,在特定情况下用于支付房源委托出租人租金及退还承租人押金,风险防控金不得随意使用。

据悉,办法针对租赁住房企业,要求在杭州市范围内符合条件的银行设立资金专户,特别是对从事“托管式”租赁住房业务的企业要求按一定比例缴纳风险防控金,并通过监管账户收取租客资金以及支付房东租金,实现资金动态监管。
办法共包括适用范围、监管要求、账户变更、公示监督、风险防控金设立、风险防控金使用、风险防控金调整、资金缴交、风险警示、行政管理等十个方面,首次明确对住房租赁企业向住房房源委托出租人支付的租金以及向承租人收缴的租金、押金等租赁资金,实施“唯一资金专户”和“风险防控金动态监管”措施。
同时,办法明确,从事“托管式”住房租赁企业须在专户中冻结部分资金作为风险防控金,在特定情况下用于支付房源委托出租人租金及退还承租人押金,风险防控金不得随意使用。风险防控金的总额按住房租赁企业纳入租赁平台管理房源量对应的应付委托出租人月租金总额的两倍确定。
在风险防控金的缴交方面,明确“托管式”住房租赁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将风险防控金全部缴交到位,不同委托房源类型对应的规定缴交时间不同。此外,“托管式”住房租赁企业专户中扣除风险防控金后,所余部分资金不足以支付房源委托出租人本期应付租金的将被预警,相关企业应及时予以补足。办法提到,住房租赁企业被预警一次,将扣减企业信用分,累计三个月被预警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将该住房租赁企业列入风险警示名单。
在行政管理方面,办法强调,各相关部门对存在违规行为的住房租赁企业,将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列入风险警示名单、暂停办理网签备案、取消资金扶持资格、记录企业诚信档案等方式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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