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泸州:拟对公积金贷款实行 " 认贷不认房 " 实行首套房二套房同等最高贷款额度
发表日期:2023-10-1610月16日消息,四川省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日前发布了关于征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征求意见稿)》。
在调整公积金贷款政策方面,要优化公积金贷款住房套数认定标准,实行“认贷不认房”;实行首套房二套房同等最高贷款额度,夫妻双方均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且贷款购买同一套普通自住房,最高贷款额度为60万元;单方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开发项目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且相应楼栋现场施工形象进度达到1/3后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对于符合国家生育政策已生育二孩、三孩的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上调10万元。
此外,做好金融信贷支持。落实新发放首套住房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动态调整长效机制,下调新发放首套住房商业贷款利率下限。依法有序调整存量首套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对于已结清购房贷款的家庭,再次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办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按首套政策执行,最大程度满足刚需和改善性住房需求。
支持合理住房需求。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2月29日,对现役军人、退役军人、泸州市农村户籍人员、非泸州市户籍人员、毕业未满五年的大学(包括专科和本科)毕业生,以及按国家生育政策已生育二孩、三孩的家庭,在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范围内购买首套或二套新建商品住房的,按购房款总额的2%给予一次性购房补助。同一套新建商品住房只能享受一次购房补助,补助资金按市区税收分享比例承担。
合理满足被征收人购房需求。中心城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个人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至领取货币补偿款后6个月内,在泸州市中心城区范围内购买商品房(含二手房)的,在购房后3个月内,凭购房合同和正式购房票据,按被征收人所持份额购房面积给予200元/平方米的补助。
以上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明确时限的条款,以措施中明确的时限为准;第四条中“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上调”条款待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后执行,其余条款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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