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要求严格落实公租房公示制度
发表日期:2012-04-16为确保保障性住房分配公平,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下达的《关于做好2012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的通知》(建保[2012]38号)中关于“完善申请、审批、公示、轮候、复核制度,建立健全信息共享、部门联动的审查机制”要求,天津市国土房管局日前印发了《关于严格落实公共租赁住房公示制度的通知》,进一步强化“三级公示”和社会监督。
《通知》在重申公共租赁住房审核配租有关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了操作流程,要求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将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情况通过区房管局政务网、受理窗口进行公示的同时,须将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和市国土房管局政务网的情况公示同步进行。五日公示期满后,对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发放《天津市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通知单》。
此外《通知》明确,对于在公示期间被提出异议的申请家庭,街道办事处及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于当日反馈区房管局,区房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在五日内进行核实。对经核实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区房管局向其开具《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通知单》,退还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要件。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申请人可在五日内自行举证,逾期不举证的视为认同;对处理结果有异议并自行举证,经区房管局核实符合申请条件的,可恢复其申请资格。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天津实施公共租赁住房政策一年来,累计向9800余户家庭发放了符合公租房承租条件通知单,推出的10个项目已组织40余次公开摇号活动。管理部门通过不断完善制度和提升技术手段,将公租房房源分配、使用维修、租金收缴、小区运营纳入制度化、长效化管理轨道,确保政策执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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