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签证单上仅差监理公司总工签字能生效吗
【问题咨询】
业主和施工方已在签证单上盖章签字,监理单位一栏中没有总监理工程师签字,但是监理公司已盖章。请问,签证单是否生效或是否应让总监补签一下才可生效?
【律师答问】
工程签证的概念,在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于2002年发布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操作指导规程》中,被解释和定义为:“按承发包合同约定,一般由承发包双方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合同价款之外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规定: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工作或非承包人责任事件发生时,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发包人提出现场签证。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现场签证费用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由此定义可以看出,签证的过程符合要约和承诺的过程,是签订合同的行为,是产生权利义务的过程。
从法律角度讲,公章是法人法定的信用标志,代表着法人的信用。一般加盖单位公章以后,文件就被视为有效,权利义务随之确定。是否必须找总监理工程师补签字要看合同中是否有这样的要求,没有的话可以不补,有公章就可以了。
以我个人的经验,认为盖章和签字一个都不能少,如果只有盖章,没有签字,一旦双方发生纠纷时,对方不认可该公章,甚至反交一口说是你们伪造的公章,在该公章没有备案的情况下,你单位可就说不清楚了。
在我以前办理过的一个案件中就碰到过这种情况。
情况是这样的:业主把装修工程交由某一施工单位施工,双方签订了一份施工合同,并加盖了双方印章,法定代表人分别在合同上签字。合同签订后,施工方进场施工,后由于进度款支付问题,双方发生争议。经协商,双方达成一份补充协议,该协议上只有业主公章,没有代理人签字。工程完工后,由于结算问题,双方又发生纠纷,施工方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工程款,补充协议作为证据提交给法庭,出人意料的是业主不但不承认补充协议上的公章是他们公司的,还反咬一口说是施工方私刻的。经施工方查证并委托鉴定发现,业主用在补充协议上的公章没有在公安部门备案,至此,施工方百口难辩,无奈,只好放弃此证据。本案的教训是,合同上不仅要求盖章,还要有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的签字,并要求从始至终签字的人是同一个人,如果不能做到,那就要求业主出具委托书。
再强调一下,公章虽然很重要,代表着法人的信用,但是不能只相信公章,因为公章是可以伪造的。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王文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