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本迟迟不到 受损业主起诉开发商
发表日期:2017-09-22今年5月,因迟迟拿不到房产证,河北廊坊万向城小区的业主们将开发商河北富桥房地产诉至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损失。8月21日,法官召集双方前来调解时,竟拿出一份没有盖章、判业主败诉的“判决书”,劝说业主撤诉,并表示如不撤诉,就按判决书内容来判。
业主杨承建于2012年5月购买了万向城小区一套房子。根据购房合同,富桥房地产应在2014年1月1日交房后的365日内,将办理房产证的资料交至产权登记机关备案。时间到了,杨承建等百余户业主在开发商和房管局之间跑断了腿,也没有房产证的消息。
业主们表示,因房产证迟到,有的业主失去了置换优秀学区房的条件,有的业主和家人错过了落户机会。业主们的诉讼请求是,尽快办理房产证,并赔偿损失。
业主杨承建说,去年孩子准备升初中,他们打算换一处优秀学区房。但因没有房产证无法卖房而落空,导致孩子教育和家庭经济遭受重大损失。
拿不到房产证的两年间,廊坊落户政策也在变化,从买房即可落户变成“有房有业加五年社保”。业主刘雅军和妻子因没有房产证导致无法落户。按照新政,即使办下房产证也得缴满5年社保。

8月21日,邵罗侠在办公室里向业主们出示了一份没有盖章的“判决书”。万向城业主供图
富桥房地产被诉后,很快在8月18日开庭的前两天,办下了第一批30多个房本。8月21日,负责该案的邵罗侠法官召集双方调解会,拿出一份未盖章的“判决书”,表示这是第一户开庭的判决。其他户如不撤诉,也将按这个“判决书”判败诉。
该“判决”表示:办产权证是购房者的责任,开发商只承担协助义务;开发商已将相关资料交付国土资源局并已办好产权证,故不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开发商违约,业主却被“判”败诉,对此业主非常不解。但21日当场就有19户撤诉。
法官在宣判前的调解中,出示未盖章的判决书是什么行为?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时福茂表示,依据1990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守审判工作秘密的规定》,案件宣判之前,任何人不得向当事人或其亲属、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以及工作上无关人员泄露案件的处理意见。时福茂指出,在调解时出具未盖章的判决书这种行为是不妥当的,当事人有权向法院纪检部门投诉。
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赵健表示,法官可以在当事人之间进行调解,但不能用有倾向性的信息逼迫当事人,比如“你们肯定会败诉”这类话,这种调解方式违背了审判职业操守。
双方购房合同第15条约定,开发商逾期办理房产证,违约金双方协商解决。对于未约定违约金的情况,如何主张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规定,开发商逾期不办理房产证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业主们正是按照这一规定来主张赔偿金额的,但显然未获支持。
至于“办理产权证是购房者的责任,开发商只承担协助义务”,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健认为不合理。办理产权证属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附随义务,由于开发商没有按时将相关材料上交造成办证延迟,属于开发商的责任。
目前,仍有74户业主再次起诉开发商要求赔偿损失。8月30日,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组织合议庭审理此案,审判长依旧是邵罗侠。8月30日开庭前,邵罗侠再次召集业主代表希望撤诉,称他们会败诉。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洪泽表示,法官在双方当事人还未陈述诉讼请求、案件事实证据未经庭审质证的情况下,就以会败诉为由让当事人撤诉,显然是不合适的。
截止发稿,除回迁房外,万向城小区大部分业主的房产证已办妥。但开发商一直没去公安局做备案,符合落户条件的业主们依旧无法迁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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