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家以限购政策拒绝过户 法院:按老政策执行
发表日期:2017-09-29听闻武汉出台限购政策,卖家突然反悔拒绝过户。为此,买家将卖家告上法庭,法院判令认为,双方签订合同在新的限购政策出台之前,因此按照老的政策执行,卖家应将这套房子过户到买家名下。
去年7月,家住光谷的吴先生,在中介处看中一套大户型二手房。吴先生和妻子对这套房子的朝向和采光都非常满意。于是通过中介,与卖家李先生签订了买卖合同,缴纳了5万元定金,合同中双方还约定,贷款审批通过七日内完成登记过户。结果,卖家李先生一直没有配合买家吴先生过户。
就在这短短的一个月时间,房价又上涨不少。8月11日,买家吴先生坐不住了,将卖家李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完成过户手续。
庭上,李先生夫妇称,由于买家没有及时办理银行贷款手续,又没有支付首付款,限购之后,要求非武汉市家庭必须是在武汉缴纳两年社保,买家失去购房资格,因此双方合同无法履行,要求解除合同。
此案的第三人中介公司认为,买家早在7月26日就完成贷款手续,并已经达到过户条件,是因为卖家恶意违约导致没有完成过户手续,即使是武汉限购政策出台,这也不是不履行合同的原因。
28日记者获悉,洪山区法院审理此案认为,双方买卖合同有效,买家向卖家提出双倍返还定金的请求,依法予以准许。另外,买卖双方在新政策实施前,已经签订了认购合同并交纳定金,认购合同也标明所购房屋房号,仍可按照老政策执行。因此,本案中,卖家的行为属于违约,要协助买家完成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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