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产业园区可利用自有用地建宿舍型保障房
发表日期:2021-11-3011月29日,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就《厦门市产业园区利用自有用地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办法》进行解读。
记者获悉,此次出台的《实施办法》对厦门市工业用地"双控指标"进行了调整,工业项目宗地内允许配建的行政办公及生活配套服务设施用地面积占比上限,由7%提高到15%,计容建筑面积占比相应提高到30%,提高部分主要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此外,凡属于《厦门市产业空间布局指引(2021年本)》所划定的产业功能区的工业用地,都可以利用"双控指标"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包括新批、已批的工业用地。
据悉,对于该《实施办法》出台后新批的工业用地项目,"双控指标"的相关内容将在地块规划条件、土地出让方案、公告、合同中予以明确;对于《实施办法》出台前已批的工业用地,如确有增建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需求的,可以按规定程序调整"双控指标",调整增加的部分应当主要用于增加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对于新批工业用地项目,配建的行政办公及生活配套服务设施应当相对集中独立设置,严禁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据了解,利用工业用地"双控指标"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将纳入厦门市统一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体系管理,租金也将接受政府指导,租金标准按低于同地段同品质的市场租赁住房评估租金执行。
此外,《实施办法》规定,企业利用已批工业用地集中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可以不改变原批准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年限,不补缴土地价款,同时不再重新约定投资强度、产值、税收等。此外,鼓励将同一产业园区中多宗工业用地项目的"双控指标"对应的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集中起来,统一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值得注意的是,《实施办法》还明确企业调整"双控指标"建设的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原则上以本企业员工或者同一产业园区内企业员工租住为主。非本企业员工租住的,应当整租给园区企业或者租赁运营企业,再由该企业出租给同一园区内企业员工。在集中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宗地出让合同(含补充合同)中,也需要约定优先满足涉及宗地的企业员工租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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